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田成平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xiàn)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作說明。
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確立的。11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xiàn)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勞動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經驗并借鑒一些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于2005年1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xiàn)就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本法的適用范圍
草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薄皣覚C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保ǖ诙l)這與勞動法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是一致的。同時,為了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草案還對勞動關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條******款)。
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基礎。草案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為了保證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充分知情,草案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第八條)。
二是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為了解決一些用人單位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問題,草案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雙方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第九條)。
三是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為了解決在勞動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實際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借機相互推諉對勞動者的義務的問題,草案規(guī)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應當載明接受單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勞動者有權知悉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滿一年必須終止,接受單位繼續(xù)使用該勞動者的,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分別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五十九條)。
四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了解決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草案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草案同時根據(jù)不同性質的工作崗位對試用期的不同要求,規(guī)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yè)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十三條)。